金秀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考核办法的通知 金卫健发〔2022〕20号

2025-04-11 16:20:12 z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规范瑶医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现将《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瑶医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有六年以上瑶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参加瑶医医师资格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瑶医医师资格考核,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瑶医药专家和在公立瑶医院从事瑶医药执业十年以上的医师组成考核组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瑶医医师资格。

  第四条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瑶医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的瑶医从业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培训,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从事瑶医执业活动。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瑶医医师资格考核的报名、审核、认定及执业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参加瑶医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三年或者有六年以上瑶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

  第七条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为从事中医或瑶医取得执业医师以上并有十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八条自治县实行瑶医药传承人制度。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统一式样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学习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跟师学习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参加瑶医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考核报名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小二寸白底相片;

  (四)瑶医医术专长综述(不少于1500字),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有效性、医术潜在的风险性及防范措施的说明;

  (五)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表;

  (六)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瑶医医师资格考核承诺书;

  (八)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三年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瑶医满三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九)有六年以上瑶医医疗实践经历的,还应当提供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出具的从事瑶医药实践活动6年以上证明及至少10名患者推荐证明。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推荐医师应当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医医师或瑶医医师以上资格。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瑶医医师资格考核。

  三个部分:现场陈述及问答(50分)、材料审核及评价(20分)、瑶药相关知识问答/技能操作(30分)。

  (一)考核内容

  医术渊源及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瑶医基础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二)考核程序

  第一部分现场陈述及问答(50分)

  申报者陈述本人医术渊源、传承脉络的详细路线图;医术的具体内容、方法、特点及有效性;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陈述瑶医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及安全等方面进行问答。

  第二部分材料审核及评价(20分)

  评估材料瑶医医术渊源是否有清晰的传承脉络,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条理清晰,诊疗过程是否符合瑶医施治要求,是否超出申请范围等。

  第三部分瑶药相关知识问答/技能操作(30分)

  内服方药类:相关瑶药理论问答及现场辨识,组方中药的用量、用法及配伍的合理性,煎服方法、用药禁忌、有毒无毒等知识点。

  外治技术类:申请人围绕其技术专长进行操作,考官对外治技术操作部位的准确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操作难度、感染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处理等进行评估。

  同时采用内服方药类和外治技术类治疗方法的,应当按照以上内服方药类、外治技术类规定分别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专家组根据被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瑶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三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组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瑶医药技术方法和瑶医临床诊疗类别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瑶医医师资格证书》。取得《瑶医医师资格证书》者,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未经瑶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不得进行瑶医医疗活动。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瑶医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定期对瑶医药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瑶医药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瑶医医师考核专家库。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瑶医药专家应持有瑶医医师资格证书及瑶医医师执业证书。

  (三)在公立瑶医院从事瑶医药执业十年以上的医师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根据被考核者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参与考核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考核专家与被考核者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被考核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瑶医医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瑶医医师资格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瑶医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主动回避或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指导老师、推荐老师在指导推荐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取消所推荐考生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瑶医医师资格的考核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金秀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瑶医医师资格证考核办法.pdf

官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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