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瑶医医师执业活动,加强瑶医医师队伍管理,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瑶医医师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瑶医医师是指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瑶医医师资格证的人员。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瑶医医师资格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瑶医医师资格实行属地注册管理。未经瑶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不得进行瑶医医疗活动。
凡取得瑶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瑶医医师执业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瑶医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瑶医医疗活动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瑶医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瑶医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冒名使用他人《瑶医医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的;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瑶医医疗活动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瑶医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注册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瑶医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执业类别如下:
一、瑶医临床诊疗
诊疗类别 | 诊疗名称 |
瑶医内科 | 痛症、血症、肿症、咳症、痨症、亏症、热症、惊症、风 症、虫症。 |
瑶医外科 | 皮肤科(热毒类病、风毒痒病、湿毒类病、水毒类病、血毒类病、毒结类病、花柳毒类病、虫毒痒类病、疮毒类病、漆毒痒)、外伤科(虫毒类病、外伤类病、其他类病)、骨伤科(骨折、脱臼、断筋、骨髓炎、骨质增生症、肩周炎等病)。 |
瑶医妇科 | 妇产科病、痧类病、经乱类病、胎气不固类病、胎气不顺类、风类病、湿带类病、其他类病。 |
瑶医儿科 | 惊风类、疳类病、锁类病、麻类病、痘类病、热类病、虚类病、虫类病、血毒类病、泻类病、其他类病。 |
瑶医五官科 | 五官科、眼病症、耳病症、鼻病症、咽喉病症、口腔病症。 |
瑶医瘟疫科 | 传染性、流行病疾病。 |
二、瑶医医疗技术
技术类别 | 技术名称 |
针刺类技术 | 毫针技术、头针技术、耳针技术、腹针技术、眼针技术、手针技术、腕踝针技术、三棱针技术、皮内针技术、火针技术、皮肤针(梅花针)技术、芒针技术、鍉针技术、穴位注射技术、埋线技术、平衡针技术、醒脑开窍技术、靳三针技术、浮针技术、贺氏三通技术、电针技术、针刺麻醉技术、鼻针技术、口唇针技术、子午流注技术、灵龟八法技术、飞腾八法技术 |
灸类技术 | 麦粒灸技术、隔物灸技术、悬灸技术、三伏天灸技术、天灸技术、温针灸技术、热敏灸技术、雷火灸技术 |
刮痧类技术 | 刮痧技术、撮痧技术、放痧技术 |
拔罐类技术 | 拔罐(留罐、闪罐、走罐)技术、药罐技术、针罐技术、刺络拔罐技术、刮痧拔罐技术 |
瑶医微创类技术 | 针刀技术、带刃针技术、水针刀技术、钩针技术、刃针技术、长圆针技术、拨针技术、铍针技术 |
推拿类技术 | 皮部经筋推拿技术、脏腑推拿技术、关节运动推拿技术、关节调整推拿技术、经穴推拿技术、导引技术、小儿推拿技术、器物辅助推拿技术、耳鼻喉擒拿技术、膏摩技术 |
敷熨熏浴类技术 | 穴位敷贴技术、瑶药热熨敷技术、瑶药冷敷技术、瑶药湿敷技术、瑶药熏蒸技术、瑶药泡洗技术、瑶药淋洗技术 |
骨伤类技术 | 理筋技术、脱位整复技术、骨折整复技术、夹板固定技术、石膏固定技术、骨外固定支架技术、牵引技术、练功康复技术 |
肛肠类技术 | 挂线技术、枯痔技术、痔结扎技术、瑶药灌肠技术、注射固脱技术 |
其他类技术 | 砭石治疗技术、蜂针治疗技术、瑶药点蚀技术、经穴电疗技术、经穴超声治疗技术、经穴磁疗技术、经穴光疗技术、揉抓排乳技术、火针洞式引流技术、脐疗技术、药线(捻)引流技术、烙法技术、啄法技术、割治技术 |
三、瑶医特色治疗方法
1.鲜生含服法 | 11.神火灸法 | 21.熨法 |
2.磨药疗法 | 12.药物灸法 | 22.鼻药疗法 |
3.食疗法 | 13.梳乳疗法 | 23.脐药疗法 |
4.竹筒梅花针法 | 14.滚蛋疗法 | 24.握药疗法 |
5.火针疗法 | 15.发泡药罐疗法 | 25.佩瑶疗法 |
6.刺血疗法 | 16.刮痧疗法 | 26.药枕法 |
7.油针疗法 | 17.药推疗法 | 27.药被法 |
8.杉刺疗法 | 18.庞桶药浴疗法 | 28.药榻法 |
9.火攻疗法 | 19.熏蒸疗法 | 29.药垫法 |
10.药衣法 | 20.药巾法 | 30.药冠法 |
执业范围是指瑶医医师在瑶医医疗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取得瑶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瑶医医疗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条 申请首次瑶医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瑶医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期免冠小二寸白底相片2张;
(三)《瑶医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获得《瑶医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者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瑶医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瑶医医师执业证书》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一)补办瑶医医师执业证书申请审核表;
(二)遗失补办个人承诺声明(申请遗失补办提供,申请损坏补办不需提供);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四)瑶医医师执业证书(瑶医医师执业证书损坏需补办时提供,遗失不需提供)。
第十二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瑶医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瑶医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五条 瑶医医师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瑶医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瑶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瑶医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瑶医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瑶医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瑶医医师执业证书》的;
(八)在瑶医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九)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中止瑶医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
(十一)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瑶医医疗活动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瑶医医师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瑶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瑶医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应向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瑶医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瑶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实行瑶医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瑶医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瑶医医师执业证书》由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由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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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链接
金秀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共医疗卫生政策与工作开展 - 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